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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问题再探讨3
犯罪构成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内容,在人们已经形成的观念里,既然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那么所有的犯罪问题都应与犯罪构成有关,理所当然成为其研究对象。但是当我们从犯罪构成意义上考察,我们会发现这种认识未必科学。首先,犯罪构成是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合法依据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构成犯罪,即有了某种行为成立犯罪所应具备的一切要件。在此问题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要件和主体要件只有符合与不符合之分,并没有量上的差别,客观方面要件,行为本身能否成为要件则有量上的差别。如盗窃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这种行为是盗窃罪的要件行为,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这些事实特征仅是一个量刑情节,对定罪不影响。其次,犯罪构成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这一意义的本身也说明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规格,或者通俗讲就是一个分界线,一侧为犯罪或此种犯罪,另一侧为非罪或其他种犯罪,一旦越过这条线,其差别就是质的差别。再次,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的角度看,也是从有无犯罪构成的角度去制约其研究对象的,如果我们的研究不顾及于此,就会发生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己田的不正常现象。
3.应摆正犯罪构成在刑法学中的地位。
首先应肯定构成的内容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决不是我们可以随意取舍的。在此前提下我们探讨有关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具有法律性,但至于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作为成立犯罪的标准或规格叫什么,法律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就像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样,二者的区分只是刑法理论上的事情。但理论上的研究其内容仍是围绕刑法,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规格或标准的关系。既能把握住犯罪构成只讲规格这一确切的法律内涵,又能站在作为一门学科去审视刑法学所应持的态度,以比较超脱的心态去看待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本文责任编辑 周少华)
1甘雨沛、何鹏编:《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9页。2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126参见[前苏联]H.A.别利亚耶夫、M.N.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张广兴译,第83—85页。345[前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0、99、218页。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49页。1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77页。123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75、81—82页。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参见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72—3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