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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探讨3
五、结束语
贪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在一定程度上设置了严密的法网,以使犯罪分子难逃罪责。
贪污罪的最本质特征应是:特殊主体利用职权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是具有渎职性的犯罪。职务本身有不同的层次,有国家赋予的职权,有民间团体授予的职权,有企业委托或选举而产生的职权,贪污罪的渎职行为是建立在拥有国家赋予职权的基础之上。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学说中最基本的要件,只有确定了贪污罪的主体,才能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有一个质的把握。由于限于篇幅,本篇并没有将一些问题细细展开,但不管如何,为了有效地遏制腐败,加强此方面的研究还是必要的。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于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号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执行。
③《中国新刑法通论》,陶驷驹主编,群众出版社,北京,1997年P136。
参考书籍:
[1]贪污贿赂罪,刘生荣等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北京,1999年
[2]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 李卫红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96年
[3]案例刑法学, 黄河主编,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长沙,1999年
[4]刑法学分论论点要览, 何泽宏主编,法律出版社,北京,2000年
[5]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王季君主编,法律出版社,北京,1999年
[6]中国新刑法通论, 陶驷驹主编,群众出版社,北京,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