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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与我国反倾销冲突焦点及欧美反倾销法质疑5


(3)排除非倾销产品导致的工业损害的其它因素

除对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倾销产品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应统统归咎于倾销的进口产品。对与倾销产品无关的但也导致工业损害的因素应予以排除。1994年《反倾销协议》列举了以下几种:一是未按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二是需求下降或消费结构的变化;三是国内外生产商的贸易限制惯例及彼此间的竞争;四是国内工业的技术改进;五是出口方式的变化和生产率的提高。

2 我国可以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工业损害不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争辩

在进口国工业存在损害时,全部由倾销产品造成或全部由倾销产品以外的其它因素造成的情况并不多见,大多数的情况是两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只是各自所占比例和程度不同。因此,作为出口商要结合西方各国确定因果关系的所需考虑和排除的因素,在举证抗辩上多下功夫。用有力的证据和材料证明进口国工业所受的损害并非由倾销产品造成。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调查了解进口国厂商在相关时间内的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生产量、进口量、价格、市场需求以及各自的市场份额等各方面情况,来证明损害不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如果产品出口数量很少,或虽存在倾销,但产品在进口国并未以低于其它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售,或未压低价格,或为进入市场而使自己的价格具有竞争性,进口国主管当局就有可能作出倾销产品与损害不存在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在考虑因果关系时,进口国主管当局通常把进口产品同进口国有关工业的经营情况联系起来考虑。例如,即使进口产品大量增加,若进口国工业仍有大量利润,说明进口产品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进口产品增加,使进口国工业恶化,则会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在倾销幅度和损害都属于“最小”时,或损害不重要,进口国工业可以克服时,反倾销税也可以不征。有关案例还显示,如果出口产品与进口国工业生产的产品不同或使用不同,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不同,或产品之间质量不同,也可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有配额安排也是出口商借此抗辩不会导致损害的有力理由。

除上述主要冲突外,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调整、相似产品、价格承诺等方面,也都存在冲突。这些反倾销冲突,集中反映了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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